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91號
- 原告
- 安泰興鋼鐵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太榮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