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