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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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