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勞小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錦岳 被 告 烏來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達 訴訟代理人 洪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