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周嘉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藍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顯鑫

上列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8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勞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