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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洪翠芬
  •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周煒峰

  • 原告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原   告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 訴訟代理人 簡政賢 被   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柏志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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