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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1210號

原告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
訴訟代理人
簡政賢
被告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5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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