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店小字第465號原 告 匯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璋 被 告 朱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初承攬中國網路綜藝節目男神運動會第二季(下稱男神運動會節目),並委託原告負責臺灣區男神選角海選聯絡事宜,原告遂於106年3月9日 、4月19日於原告公司進行選角活動。詎男神運動會節目自 107年5月結案後,屢經原告向被告詢問及寄發帳單,被告均以大陸尾款未結為由拖延未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9,8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辯稱兩造間尚有糾葛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合作備忘錄、欠款帳單明細、掛號郵件收件回執、106 年3月9日活動當日現場照片截圖、106年3月9日、4月19日海選參賽者名單及通訊軟體LINE催款紀錄內容截圖為證。而被告雖對於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辯稱尚有糾葛云云,未具體指明抗辯理由,與原告請求並無影響。又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49,83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6年10月24 日(見支付命令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聖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