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59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店小字第592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衍新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華
- 被告
-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行政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廖敏玲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