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小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小字第921號原 告 冠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成 訴訟代理人 黃絹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康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平康藥局之登記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