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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17號

原告
黎仁弘
被告
侯壹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嗣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請求,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3000元本息,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7月4日向伊承攬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裝修工程),約定工程款為72萬5000元。伊於同年8月25日追加消防設備、室內冷氣及線路等工程,追加工程款為11萬7600元,上開工程款共計為84萬2600元,營業稅由被告自行負擔。伊已給付被告61萬2500元,但被告卻無故停工,經伊催告後仍未實質施作,故伊於108年9月10日通知被告終止系爭裝修工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又契約終止時,被告僅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所得受領之工程款為42萬9500元,伊超付之18萬3000元工程款,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伊受損害,應返還予伊,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兩造爭執事項: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經伊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超額工程款18萬3000元本息,是否為有理由?

以下茲就兩造之爭點,說明本院之判斷如下:

㈠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511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84條亦有明定。又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定作人於契約終止前如已超付承攬人完成工作所得受領之報酬,於契約終止後,承攬人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定作人非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9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室內裝修合約書、付款簽收單、凱庄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建達水電行估價單、統一發票、現場照片、百宏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固書、估價單、育登鋼鋁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洗樂適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漆滿億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29頁至第39頁、第97頁至第120頁);且被告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因此,系爭工程未完工前,經原告於108年9月10日終止契約,該契約法律關係自該日起向後消滅。原告已給付之工程款61萬2500元,扣除被告得受領之報酬42萬95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超額給付之數額為18萬3000元。於系爭契約終止後,被告就該超額報酬受有利益之原因即失其存在,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應返還原告18萬3000元。是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經伊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超額工程款18萬3000元,為有理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不當得利返還之請求,其給付為無確定期限,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就得請求之給付,請求加計自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本件起訴書繕本於107年10月22日送達被告而生催告之效力(於107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1頁)。是原告請求自受催告日期後之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原告得為假執行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判決基礎之事實並無影響,均不足以影響本裁判之結果,自無庸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300 元合 計 4,3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工程項目    │估價單記載│已完成比例│可完成部分之工程款  │
│號│            │/ 約定之單│          │                    │
│  │            │項價格(新│          │                    │
│  │            │臺幣)    │          │                    │
│  │            │          │          │                    │
├─┼──────┼─────┼─────┼──────────┤
│1 │拆除清運    │6萬3000元 │      100%│6萬3000元+1萬5000元 │
│  │            │          │          │+8000元+5萬5000元+1 │
├─┼──────┼─────┼─────┤萬元+4萬2000元+5萬  │
│2 │部分線路更改│1萬5000 元│      100%│4000元+ 3萬5000元+4 │
├─┼──────┼─────┼─────┤萬5000元+5萬元+2萬  │
│3 │冷熱局部位移│   8000 元│      100%│2500元+2萬元+1萬元=│
│  │            │          │          │42萬9500元          │
│  │            │          │          │                    │
│  │            │          │          │                    │
├─┼──────┼─────┼─────┤                    │
│4 │拋光壁磚    │5萬5000元 │      100%│                    │
├─┼──────┼─────┼─────┤                    │
│5 │浴室防滑地磚│    1萬元 │      100%│                    │
├─┼──────┼─────┼─────┤                    │
│6 │客餐廳廚房地│8萬4000元 │       50%│                    │
│  │磚          │          │          │                    │
├─┼──────┼─────┼─────┤                    │
│7 │三房木地板、│5萬4000元 │      100%│                    │
│  │防潮布、底板│          │          │                    │
│  │、面板、水泥│          │          │                    │
│  │粉光        │          │          │                    │
├─┼──────┼─────┼─────┤                    │
│8 │客廳主臥景觀│     7萬元│       50%│                    │
│  │窗、下置物櫃│          │          │                    │
│  │(數量2)   │          │          │                    │
├─┼──────┼─────┼─────┤                    │
│9 │房間門含框+2│4萬5000元 │      100%│                    │
│  │浴5組       │          │          │                    │
├─┼──────┼─────┼─────┤                    │
│10│客廳天花板升│     5萬元│      100%│                    │
│  │高,消防管升│          │          │                    │
│  │高,間接照明│          │          │                    │
│  │            │          │          │                    │
├─┼──────┼─────┼─────┤                    │
│11│客廳系統櫃,│10萬3500元│        0%│                    │
│  │主臥衣櫃,餐│          │          │                    │
│  │廳收納櫃,含│          │          │                    │
│  │活動玄關    │          │          │                    │
├─┼──────┼─────┼─────┤                    │
│12│電視櫃8尺   │1萬6000元 │        0%│                    │
│  │*2000       │          │          │                    │
├─┼──────┼─────┼─────┤                    │
│13│廚房系統櫥櫃│    8萬元 │        0%│                    │
│  │含三機      │          │          │                    │
├─┼──────┼─────┼─────┤                    │
│14│浴室全配    │    5萬元 │        0%│                    │
├─┼──────┼─────┼─────┤                    │
│15│全戶尤其含就│4萬5000元 │       50%│                    │
│  │鋁門窗噴漆  │          │          │                    │
├─┼──────┼─────┼─────┤                    │
│16│電視牆文化石│2萬4000元 │        0%│                    │
│  │4坪         │          │          │                    │
├─┼──────┼─────┼─────┤                    │
│17│廚房拉門玻璃│1萬5000元 │        0%│                    │
│  │            │          │          │                    │
├─┼──────┼─────┼─────┤                    │
│18│全戶油漆    │不另收費  │        0%│                    │
│  │            │          │          │                    │
│  │            │          │          │                    │
│  │            │          │          │                    │
├─┼──────┼─────┼─────┤                    │
│19│消防設備    │     2萬元│      100%│                    │
├─┼──────┼─────┼─────┤                    │
│20│冷氣線路    │     1萬元│      100%│                    │
├─┼──────┼─────┼─────┤                    │
│21│冷氣機      │ 8萬7600元│        0%│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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