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林麗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世駿即廣怡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