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顧問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吳天成
- 原告田維瀚
- 被告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125號原 告 田維瀚 被 告 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技術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107 年度司促字第6604號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42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經本院以107年度店補字第54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 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乙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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