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 當事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忠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店簡字第1157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張維君 王秀華 被   告 劉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陸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12時27分許,無照駕駛原告所承保之被保險人為訴外人華江交通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為777-YH號營業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與建國路口時,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客觀上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有不依號誌指示左轉彎之過失,而不慎與訴外人林敬堯即林瑋翰所騎乘之車牌號碼為CRN-139 號之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訴外人林敬堯即林瑋翰受有體傷,經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13,355 元賠付後,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必要費用,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3,35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事故發生被告有過失乙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揆諸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本條但書係專為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駕駛人之責任而為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故凡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由法律推定駕駛人侵害他人之行為係出於過失,除駕駛人已於防止損害之發生盡相當之注意外,即應依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和解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表、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救護車收據、交通費用證明書、計程車收據、強制險受款人電匯同意書、賠付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425 號判決等件為證(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板簡字第1384號卷第3 頁至第57頁、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黏貼記錄表等資料,核閱屬實(參見上開板簡卷第68頁至第82頁)。揆諸前開資料以觀,被告於事發後自陳:事故前伊沿復興路直行內側車道往中和方向行駛至路口時,先停等1-2 分鐘,伊前面之車輛先左轉,伊就跟著左轉,當時有注意號誌為三向箭頭綠燈,伊轉到一半就聽到碰一聲而發生事故等語,堪認被告確有未禮讓對向直行車即訴外人林敬堯即林瑋翰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先行之過失,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亦同此認定,認車牌號碼000-00號車輛之駕駛人即被告有「不依號誌指示左轉彎」之過失(參見板簡卷第3 頁)。又被告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準此,據原告所提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是以,被告有前揭應注意能注意而注意之過失,且與原告受有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上開規定,被告應本件肇事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㈡次按,被告因不依號誌指示左轉彎之過失,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又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 規定而駕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復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經保險人承保之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 條、第9 條第2 項、第29條第1 項第5 款。經查,原告已賠付訴外人林敬堯因本件車禍致受有損害而支出醫療費用113,355 元之損失,有上開交通事故和解書、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表、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總院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住院部分負擔收據、交通費用證明書、計程車專用收據、賠付資料附卷可查。從而,原告依代位求償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3,355 元為有理由。 ㈢第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是以賦予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之主張,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此謂,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裁判上得以職權斟酌之。觀諸上開情事,本件事故之發生,固因被告有上開不依號誌指示左轉彎之過失所致,然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載明:車牌號碼為CRN-139 之普通重型機車亦有「疑超速行駛」之過失,則訴外人林敬堯亦有超速行駛之過失(參見板簡卷第3 頁),而同為本件肇事原因。從而,訴外人林敬堯就系爭事故損害發生與有過失甚明,是揆諸上開說明,兼衡雙方車輛肇事情節、過失程度輕重,認訴外人林敬堯應負擔百分之20過失責任,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被告賠償金額為百分80,故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應核減為90,684元(計算式:113,355 元×80%=90,6 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妥當。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此為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20日(起訴狀繕本係107 年9 月26日公告黏貼於公告處並經登載都會時報,最後登載日為107 年9 月29日,於107 年10月19日發生效力,參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代位求償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684元及自107 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部份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聲請及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訴訟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第一審國內登報費 100元 第一審國內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1,4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尚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