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上 訴 人 鑫瑞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鐘瑞 訴訟代理人 辜鐘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乃文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