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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上訴人
鑫瑞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鐘瑞
訴訟代理人
辜鐘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乃文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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