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97號
- 上訴人
- 鑫瑞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鐘瑞
- 訴訟代理人
- 辜鐘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乃文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