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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3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311號

原告
張素容
被告
矩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芳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 月5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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