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56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杰正

上訴人
即被告
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淑貞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