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洪翠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593號

原告
許明宗
被告
千江月農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予補正者,應依前開規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前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