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71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樹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