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7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7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盛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樹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