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50號原 告 田竹右安日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好 社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黃聖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