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1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鴻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秋鴻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文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59,917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9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