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吳秀玉 被 告 高貴芢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林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本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