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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進口報關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陳杰正

  • 原告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Reiner A. Allgeier 訴訟代理人 尤聰政 原告因請求給付進口報關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零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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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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