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einer A. Allgeier
- 訴訟代理人
- 尤聰政
原告因請求給付進口報關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四零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0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
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