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04號
- 原告
- 日翔租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顯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蕙
傅嘉和
林玉峰
蘇慶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日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
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