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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0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日翔租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李佳蕙

      傅嘉和

      林玉峰

      蘇慶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日銘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

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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