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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蔡寶樺

  • 當事人
    原和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39號原   告 原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莙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再鴻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3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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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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