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 原告
- 原和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莙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再鴻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73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