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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6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葉鴻均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瑞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89元(計算式:薪資129,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42,689元=171,6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940元(1,880÷2=940),,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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