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葉鴻均
- 訴訟代理人
- 羅盛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瑞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89元(計算式:薪資129,000元+提繳勞工退休金專戶42,689元=171,6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有所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940元(1,880÷2=940),,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