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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581號

原告
津綻石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國明
訴訟代理人
簡政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69,7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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