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43號
- 原告
- 上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濱承
- 訴訟代理人
- 葉伊婷
劉顏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84,247元(支付命令聲請金額460,474元及追加請求金額42
3,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