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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6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杰正

原告
上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濱承
訴訟代理人
葉伊婷

      劉顏孝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律泉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84,247元(支付命令聲請金額460,474元及追加請求金額42

3,7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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