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原 告 關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游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5,2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