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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原告
關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游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5,2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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