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767號
- 原告
- 關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游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碩鵬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25,2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