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8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832號
- 原告
- 華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炎輝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坤良、陳明嬬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坤良、陳明嬬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3,5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