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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8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832號

原告
華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輝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坤良、陳明嬬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坤良、陳明嬬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3,5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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