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石蕙慈
- 當事人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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