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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石蕙慈

  • 當事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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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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