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浩 被上 訴 人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寵愛齡有限公司 自然人代表 李蕎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