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應用信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浩
- 被上訴人
- 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寵愛齡有限公司
自然人代表 李蕎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 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