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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曾柏諺
被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中網絡公司)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9樓,有被告隆中網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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