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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石蕙慈
  • 法定代理人
    劉淳

  • 原告
    吳運粧
  • 被告
    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原   告 吳運粧 被   告 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08 年8 月9 日下午4 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故而展延宣判期日為108 年8 月12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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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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