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 上訴人
- 吳運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