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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返還擔保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上訴人
吳運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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