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 上訴人吳運粧、與被上訴人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375號上訴人 吳運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武中興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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