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建簡字第18號
- 原告
- 賴冠廷即凱廷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凱
- 被告
-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清山
-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8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兩造契約書第六條約定「第二階段完成解除列管後,憑證明及發票請領尾款」,原告應提出契約書所載工程範圍第二階段之清運證明及發票(含威神企業公司請款單、發票、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㈡原告應提出請求追加玉里榮民醫院榮2、榮3營建廢棄物清理之證明及發票(含威神企業公司請款單、發票、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㈢原告請求玉里榮民醫院榮4、5、6、7病房及醫師職員宿舍新設止水墩工程款7萬2,000元,及榮16、17、18病房新設止水墩工程款4萬2,000元,其金額之計算及依據各如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