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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21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淑美

原告
新店市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明易
訴訟代理人
卓品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依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豪律師
被告
陳鈺璇
被告
蕭弘清
被告
蔡季盈
被告
黃淑娟
被告
陳富美
被告
蔣易
被告
賴哲祥
被告
楊怡雯
被告
新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卓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5月1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張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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