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文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