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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何文欽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複訴訟代理
潘思蓉律師
被   告
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美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6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豪華經濟艙及加價選位之價額。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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