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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蔡寶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安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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