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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7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74號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被告
玖星光電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蕭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請於10日內陳報出納丁予辰之聯絡地址。

三、原告請於10日內陳報榮銓公司陳小姐之姓名、聯絡地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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