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3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74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被告
- 玖星光電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蕭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請於10日內陳報出納丁予辰之聯絡地址。
三、原告請於10日內陳報榮銓公司陳小姐之姓名、聯絡地址。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