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5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學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