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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52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杰正

上訴人
即被告
艾弗式農業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學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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