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5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53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憶助
吳亭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憶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 1項但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