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潘旺
上列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告即反訴原告新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本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關於反訴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2,64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合計42,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