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原告
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弗式農業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石蕙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