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30號
- 原告
- 九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建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弗式農業技術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7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