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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原告
台灣盛隆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言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迦澤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73,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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