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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30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洪翠芬

原告
歐哲廷
被告
聲至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

 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空白支票1紙,屬因財產權起訴

 ,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有物之

 價值核定,惟該所有物即空白支票之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洪翠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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