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58號
- 原告
- 彩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家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丹電子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2,44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聲
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1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