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蔡寶樺
- 法定代理人王盛民
- 原告日盛照明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奎勛(原名:王佑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日盛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民 被 告 王奎勛(原名王佑鑫) 朱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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