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5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07號
- 原告
- 振興洋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政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不詳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6,84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