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2號
- 原告
- 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駿
- 訴訟代理人
-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