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新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陳杰正
- 法定代理人吳佳駿
- 原告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2號 原 告 資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駿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康歡樂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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