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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7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73號

原告
新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徐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比創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達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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